湖北省燃气协会城镇燃气垄断经营与
反垄断经营培训学习体会
---房县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 陈波
4 月 12 号至 4 月 13 号,经集团公司派遣我有幸参加了湖北省燃气协会组织的燃气垄断经营与反垄断经营培训学习。此次培训学习的专业水平还是颇高的,从省住建厅领导到我省各市、县燃气办、燃气企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针对城镇天然气垄断经营案例,介绍了反垄断法在天然气经营中的实际应用与操作。并就如何应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了实务及理论研讨。
该培训已提醒各地燃气行业协会及其燃气经营公司在业务经营中需加强反垄断防控意识,下面简单就此次培训内容心得分享大家。
一、反垄断执法基本情况
目前主要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及商务部联合组成的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受理并调查反垄断案件,做出反垄断处罚,个案授权省发改委或省物价局及省工商局调查并处罚。
当前,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机关正在查处和已经办结的垄断案件少部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绝大部分则涉嫌垄断协议。后者,一半以上是由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而在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垄断协议中,既有行业协会主动发起的,也有部分是经营者利用行业协会组织。
天然气行业,从 2014 年 4 月起,先后就有山东、海南、湖北、四川、重庆及等地的天然气行业协会接受了反垄断调查,主要针对的是天然气反垄断业务,其中山东和海南两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有关协会实施了处罚。从此次培训接收到的信息表明,未来执法部门可能会加强对天然气行业反垄断情形的监控。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一)反垄断行为类别
反垄断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横向、纵向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经营者集中;四是行政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实际案例中,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更为常见。而在天然气行业中,更多是体现为地方天然气行业协会组织签订自律公约、限定手续费或佣金支付标准的协议,从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制定经营范围,划分市场份额;2、约定有关价格,构成价格垄断;3、形成限制竞争,涉嫌行业垄断。
例如:2016年7月,湖北省物价局对五家企业违法垄断法进行处罚。该案中,部分州市的天然气行业协会组织相关天然气公司达成垄断协议,该行为实质上就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统一机构、地点、渠道承保,排除代理,划分市场比例或份额,实现各保险企业在区域市场拥有更高销售额、获取自身利益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受理案件的调查工作主要有三个步骤:1、现场调查;2、受理宽大和豁免申请;3、受理中止调查。
(三)违反反垄断法律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为严重的是罚款机制,因为根据《反垄断法》第 50 条的规定,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处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罚款,该罚款幅度跨度是较大的,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天然气协会与天然气公司应加强反垄断风险防范,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一)提升天然气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识别能力天然气公司之间,不得自己挖自己的墙角,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消费者只能购买本公司产品,或者要求消费者只能通过特定的中介机构购买本公司产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违背消费者意志搭售其它产品,不得要求消费者附加不合理的附加费用和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实行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差别待遇。天然气公司与天然气行业协会或行政机关之间,天然气公司不得参加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垄断活动;在确知涉嫌存在垄断行为时,不发挥组织引领作用。
(二)明确公司反垄断工作机制及问责机制公司应正确评估自身的市场地位,及自身经营行为对市场效应的影响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合理规范企业员工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交流。尤其是天然气公司的高管应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以身作则,避免涉嫌垄断行为。
天然气公司与保天然气业协会或行政机关之间,天然气公司不得参加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垄断活动;在确知涉嫌存在垄断行为时,不发挥组织引领作用。
发布日期:2018-09-18 1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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